根据国际实践,国家间的民用航空飞行的允许主要是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实现的。我国与近( )个国家签订了航空协定。
国际海底区域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 )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
(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 )。
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 )
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 )。
马六甲海峡是( )。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 )。
规定罪行发生地国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公约是( )。
( )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 )不能行使紧追权。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 )。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 )年在( )签订的。
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 )
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 使用中 的界定是( )。
( )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
我国采取( )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 )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
( )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
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 。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 )
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
海牙公约规定,( )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 )的权利。
( )属于外层空间法规定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属于非无害通过活动的有( )。
毗连区是沿海国对( )等特殊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 )
以下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 )。
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
下列属于我国内水的有( )。
大陆边由( )部分组成。
沿海国行使紧追权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
海牙公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
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法院得出结论, 《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 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 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 通过谈判, 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采用何种方法, 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法院最后裁定,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
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某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
问题:
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年在日内瓦召开。
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确定领海宽度。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
英国的( )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 )。
将 飞行中 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 )。
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
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 )。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 。
1958年, 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包括 )。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
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 ).
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 )。
下列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有( )。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的规定,发射国包括( )。
除了沿海国,( )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 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