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2011年7月大学毕业后,就职于北京某外资软件公司技术部,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录用郭某向学校交纳了1万元培养费。2012年2月,南方某公司欲以高薪聘请郭某前去工作,郭某担心公司会向自己索要培养费而不敢提出辞职。此时偶然的一个机会,郭某发现软件公司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于是就以此为由,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并于第2天前往南方某公司就职。请问:
(1)郭某以软件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郭某和软件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