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原告许某某于1998年5月1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天地商店,将12380元装在一红色女式 提包内,放在车上。许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某间,邻人赵某某告知原 告,他看见本案被告王某某的王岁儿子王某拣到了一红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某某讨要丢失的 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某某拒不交还其儿子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在这之后,原 告又一次向被告讨要提包并将谈话偷偷录了音。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这盒录音带。并有证人赵某某 出庭作证称: “我是王某某的西邻居,5月1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某的儿子王某 喊: “爸爸,我拣到一包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上看见王某拎着一个红色女式提包。”另外,原 告还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5月19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某某家附近,看到一个小孩 喊 : “爸爸,我拣到一包子钱。”说看跑进王某某的院子里。装钱的包是红色女式提包。”王某某 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将所拣提包归还原告。
● 根据本案的情况,请说明录音资料的效力如何?本案中的原告的录音可否作为证据?